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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獲得具競爭力、供應穩定又高效且低廉的能源?並同時將能源轉型,達到氣候保護之目的,是歐洲現階段亟需解決的課題。
依循2030年歐洲能源條例與氣候協議,歐盟執委會已制定未來歐洲國家氣候和能源政策方向,並期待能源轉型的成果。隨著「為所有歐洲人提供乾淨能源」的立法,執委會提出一些建議。
「為所有歐洲人提供清潔能源」:2030年歐洲能源條例與氣候協議的實施計畫
2016年11月30日,歐盟執委會公佈一套內容豐富的法案 (亦稱「冬季計劃」或「清潔能源計劃」)。加上先前制定的氣候提案及天然氣相關規定,此法應該是至2030年最完整的歐洲能源條例與氣候協議。立法包括四個準則與四項規定:
l 再生能源指令之修訂;
l 能源效益指令之修訂;
l 近一步發展建築指令;
l 起草能源聯盟管理體系之條例;
l 電力市場指令之修訂;
l 電力市場監管將取代現行之跨境電力交易網接入條例;
l 建立能源監管機構(ACER)及合作機構之條例修訂;
l 起草電力部門危機防禦之條例。
此套法案還須執行歐盟高峰會於2014年10月為2030年歐洲氣候和能源目標之決議,這些法令以2020年現有綱領及「20-20-20目標」為基礎。相較於1990年,歐盟成員國承諾至2020年將溫室氣體排放量降低至少20%、能源效益增加20%、再生能源應占總耗能的20%。
2030年決議主要內容如下:
l 相較1990年,歐盟內部溫室氣體減排量至少達到40%;
l 針對歐盟可再生能源在總能源消耗中所占比例至少達到27%的目標;
l 至2030年,以節能至少27%為能源效益目標;此目標將在2020年進行審查,並可選擇將其提高到30%。作為提案的一部分,歐盟執行委員會已將目標提高到30%並使其具有約束力。
2020年的目標正在通過立法審核,特別是交易排放指令、可再生能源指令與能源效益指令,目前仍需調整,以適應2030年的新目標。德國聯邦政府歡迎此計劃,從根本上重新設計歐洲能源架構,並以歐洲內部市場得到加強的基礎上,實現國家能源政策整合的重要一步。
歐盟執行委員會的提案目前正進入立法程序中。2017年12月18日,歐盟能源部長就再生能源指令草案、國內電力市場指令草案以及目前市場監管達成共識,並成為一項政治協議。委員會已於2017年6月26日和12月4日設置總體方向,以修訂能源效益指令、進一步發展建築指令以及電力部門危機防禦條例。
2018年1月歐洲議會提出,將「為所有歐洲人提供乾淨的能源」(能源效益指令、再生能源指令以及監管系統)此套法案的第一部分進行一讀。對此,歐盟高峰會、歐洲議會以及執委會三方目前正在協商,以達成共同的協議為目標。
國家能源和氣候整合計劃(NECP)
國家能源與氣候整合計劃(NECP)為歐盟能源新的規劃和監測工具,目的在為歐盟成員國提供國家能源和氣候目標架構、策略和執行辦法。這將是歐盟成員國各國,首次將能源和氣候政策的五個層面進行整合,公開透明且可相互參照。
五層面為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能源效益、能源安全、國內能源市場和研究/ 創新/競爭力。每個歐盟成員都必須在2020年之前提交NECP計畫書,並從2021年起每兩年向歐盟執委會提交進度報告。
與奧地利電力交易,並在未來考慮電網承載容量
2017年5月15日,德國電力主管機關聯邦網絡局(Bundesnetzagentur)與奧地利能源監管機關E-Control,針對德國及奧地利邊界電力承載量的問題討論解決辦法。目前,「電價相同區」(Stromgebotszone)[1]意味著奧地利須在德國頻繁地購買更多的電力,而非利用電力運輸跨境線路。為避免電網承載量無法負荷,德國的發電廠將不得不關閉,反而會使奧地利啟動每年高達數億歐元預算,才有足夠電力可分配。
根據協議,兩國監管機構已經找到解決電網問題以及加強歐洲市場內部的良好解決方案。這將確保未來德國與奧地利的電力交易,以及所有其他歐洲鄰國,考慮實際的電網容量。監管機構達成的協議目前將與受影響的鄰近國家和歐盟執委員會進行磋商。
歐盟能源政策里程碑
1996年12月19日 歐洲議會和歐盟首長高峰會通過能源第96/92號指令,並制訂歐洲內部電力市場的通用規則(第一部電力市場指令)。
2003年6月26日 第二部歐洲內部能源市場計劃通過。
2005年2月16日 1997年通過的「京都議定書」生效後,首次為工業化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設定具有約束力的指標;歐盟亦加入。
2006年6月14日 在綠皮書「為歐洲制訂永續、具競爭力和安全能源的策略」中,歐盟執委會提出歐盟共同能源政策的三個主要目標。
2007年1月10日 歐盟執行委員會發佈能源行動計劃「歐洲能源政策」。
2007年3月9日 在德國主席任期內,歐盟首長高峰會決議制訂「歐盟能源與氣候綜合政策」綜合計劃。在「20-20-20」中,歐洲能源氣候初步目標定在2020年。
2009年7月13日 歐洲議會和首長高峰會通過第三次內部能源市場配套方案。
2014年10月24日 歐洲首長高峰會決議至2030年前的氣候與能源架構。
2015年2月25日 歐盟執委會提出「前瞻性氣候保護策略的彈性能源聯盟」之策略架構。
2015年12月12日 在巴黎舉行的聯合國氣候高峰會上,通過京都議定書後的新國際協議。
2016年11月30日 歐盟執委會公佈「為所有歐洲人提供清潔能源」計劃,並重新設計整個能源架構,以達成至2030年的目標。
資料來源:聯邦經濟能源局 (Bundesministerium für Wirtschaft und Energie, BMWi) http://www.bmwi.de/Redaktion/DE/Artikel/Energie/europaeische-energiepolitik.html
[1] 電價相同區(Stromgebotszone):意為在此區域之內,電力無須加入其他成本(如額外的運輸)。雖然電力輸出國不同,電價是固定的;此區大多在兩國邊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