ˊ在一封發給所有《易腐農產品法》(PACA)許可證持有者的聯名信中,「美國農業部公平貿易實踐計劃」(USDA Fair Trade Practices Program)和「國家有機計劃」(National Organic Program)提醒美國進口商,經USDA有機法規禁止的物質或經游離輻射(ionizing radiation)處理的農產品,不得標記或表示為有機物、並以有機物出售。根據《有機食品生產法》(OFPA)和PACA,PACA許可證持有者若銷售或標記此類經過處理的產品為有機,可能受罰。
PACA許可的個人和公司可以代理、處理或銷售有機農產品。代理有機進口的PACA許可證持有者,也許不需要被認證為有機產品,但是,他們有責任確保進口的有機商品,符合USDA有機法規的所有要求。「農產品市場司」(AMS)主要通過NOP管控國內和進口有機農產品遵守USDA有機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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