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歐盟有機法規:會有什麼改變?

歐盟有機法規對有機農民、加工者、貿易商、零售商、認證機構、研究人員和消費者產生重大影響。有鑑於日前剛公布新版有機法規,IFOAM EU接下來將簡述未來可預期的重要變化。政治進程

2011年底,距離現有有機法實施不到三年的時間,歐盟委員會(委員會)決定審查有機法律框架,遂開始了為期1.5年的影響評估時期。2014年3月,委員會發布新有機法規取代現有框架的提案,並開始了所謂的「共同決策」(co-decision)程序。

這意味著農業部長理事會(理事會)和歐洲議會(議會)同時提出個別的意見,以修改最初的提案。理事會討論立法提案,歷經了三位理事會主席(希臘、義大利和拉脫維亞),並在一年多後,即2015年6月達成了「一般方向」(general approach),對委員會初步提案進行重大修改。

在2014年5月的歐洲選舉之後,議會開始著手擬定該提案。2015年10月13日,議會的農業委員會通過了一份關於有機檔案的報告,該報告對初步提案進行了重大修改。在那個階段,三個歐盟機構進行了所謂的「三方會議」(trilogue),旨在達成協議並通過最終文本。

談判代表於2017年6月舉行了18次三方會議和四次理事會主席會議(盧森堡、荷蘭、斯洛伐克和馬爾他),並達成協議。

經過法律檢查並翻譯成所有歐盟官方語言後,2018年4月歐盟議會,2018年5月理事會通過該文本。

新的有機法規將於2021年1月1日起啟用

已通過的案文被稱為「基本法」(Basic Act),代表文本中許多細節仍有待研擬,這將在未來兩年藉助被稱為「授權法」(delegated acts)和「施行法」(implementing acts)的法律進行後續處理。

相較於目前立法的主要變化

範圍

新規則可以進行有機驗證的產品類別包括:

  1. 活的和未加工的農產品—動物、植物和種子、蘑菇;
  2. 加工食品;
  3. 飼料。

新法規的附件I展現了其新穎性,它明列三個類別無法明確涵蓋,但仍可申請認證的產品清單。這份清單包括:特定的酵母、馬鈴薯、藤葉、棕櫚心,啤酒花嫩芽、蠶繭、天然樹膠和樹脂、精油、軟木塞、原棉、原毛、生皮、植物為基礎的傳統草藥製劑。

另外使用在食物與飼料中的海鹽和其他鹽類也包括在內,即使它們不是生物。目前大規模餐飲業務,即餐廳和食堂仍未納入監管範圍,但是可以適用國家或私人標準。

 目標和原則

新法鼓勵短途分銷管道和本地生產納入目標中。

新法的原則強化了與土壤相關的生產概念,論及「致力於無毒環境」、「長期肥力」和「生物多樣性」是嶄新且具建設性。另一個新原則是鼓勵使用有機植物繁殖材料和具有高度遺傳多樣性的動物品種、對抗疾病並延長壽命。

在食品方面,新法排除含有基改奈米原料或由基改奈米原料組成的食品。

農民生產規則

目前只有發展中第三類國家才允許進行「團體認證」。隨著新規定的實施,世界各地,包括歐盟均適用這項規認證方法。團體認證意味著一定數量的小農可以組織起來並被認證為單一實體。一份證書將涵蓋所有農民,他們不能透過團體本身銷售其認證產品。新法中也制定了具體標準,規範哪些類別的農民可以加入該團體。

根據新的規定,有機農民也許能使用異質資材,即主要用於耕種作物的種子。目前這類種子並未「合法」供農民使用,因為它具有高度的遺傳和表現型多樣性(phenotypic diversity)。這種多樣性非常適合有機農業,不同於一般種子法規定的高度同質性種子。

新法規強化了與土壤密切相關的耕作理念。該規則僅允許極少數的例外情況,例如菊苣或豆芽菜的生產。部份北歐國家傳統上使用的「劃定苗床」(demarcated beds)也給予十年的豁免權(derogation)。此豁免權將僅適用於芬蘭、瑞典和丹麥三個國家的現有和經認證的操作。

畜牧業者應提高來自農場本身或其所在同一地區的飼料比例。乳牛、綿羊、山羊、馬、鹿和兔飼料的60%(2023年為70%)和豬和家禽飼料的30%應來自所在區域。目前,這些百分比分別為60%和20%。

目前永久性「關閉」(Derogation)條款在新規定中將是過渡性的。依此,農民能繼續使用非有機種子或幼小動物,但僅限一段時間。關閉條款的過渡性以國家資料庫為輔助,這些資料庫會公布有機種子和幼畜的數量。該資料庫清楚地指出,這些關閉條款只能在市場上不提供的有機種子和有機幼小動物時才能使用。

食品加工商的生產規則

在新規定中,天然香料的使用將受到嚴格限制。目前允許使用所有天然香料。但從2021年起,只有規定中明列成分製成的天然香料才能用於有機加工。例如僅允許「天然檸檬調味劑」,這意味著該調味劑至少95%來自檸檬。規定中也詳細說明有機香料的取得規則。

新規定將建立用於加工的清潔和消毒產品限制清單。目前規定中並無這類限制清單。

提高成分來源標示的彈性。目前若要標示「歐盟農業」或「保加利亞農業」產品,至少98%的成分應在歐盟(或保加利亞)種殖。根據新規定,最低百分比降為95%,甚至可以提及種植地區,例如,如果95%的成分在托斯卡尼(Tuscany)種殖,即可標示「托斯卡尼農業」。

控制和認證

有機控制系統與2017年發布的新食品和飼料官方控制普通法密切相關。此外,新有機法規中詳細說明有機具體控制要求。

除了上述團體認證外,另一個新穎之處在於不再是每個人每年,必須強制接受實地檢查。目前這項規定僅適用於100%認證的農場/設施。低風險農場/設施的關閉條款代表不再每年,而是每24個月對這些農場/設施進行檢查。控管將高度著重於風險面向。

僅銷售預包裝有機產品的零售商不需要認證,但須接受一般官方控制法規的檢查。此外,成員國可以決定直接銷售給最終消費者少量有機產品的農民免於認證。

在立法過程中,曾就在有機產品上檢測到非允許物質殘留物時應採取的行動,進行激烈的辯論。由於成員國程序不同,且未達成協議,因此它們可以繼續採用其國家方法,再視2022/2023年再次討論該議題結論而定。

進口

新法規中制定了兩套進口歐盟以外有機產品的系統:

1.貿易協議目前公認為等同的所有第三國,都必須根據新的歐盟程序重新談判貿易協議的條款。在現行的制度下有13個國家得到承認:阿根廷、澳大利亞、加拿大、智利、哥斯大黎加、印度、以色列、日本、韓國、瑞士、突尼西亞、美國和紐西蘭;

2.認證機構若沒有貿易協議,委員會將建立一個公認的控制機構/機構名單,授權其在第三國進行控制和認證。歐盟法規能在歐盟內部和歐盟以外的地區實施。對於第三國傳統使用的植物保護產品和/或肥料,將允許一定的彈性。

編譯/方秀芬

資料來源:ifo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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